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产前检查漏诊,导致出生畸形患儿的典型判决案例

来源:来源:中国母婴经济网     作者:王艳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8-15     

  原告刘某于孕11+3周时在被告妇幼保健院建档立卡,定期产检。2019年12月9日,原告刘某至妇幼保健院住院,于次日经剖宫产手术分娩一子即原告赵某某;12月13日,原告刘某出院。赵某某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,糖尿病母亲婴儿,随即在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。2019年12月10日,赵某某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七医学中心住院治疗至12月23日,出院诊断为肺动脉闭锁(室间隔完整型),三尖瓣关闭不全(重度),动脉导管未闭,卵圆孔未闭,右室发育不良。2019年12月23日,赵某某至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住院治疗,于12月30日行肺动脉经胸球囊扩张术,于2020年1月15日行清创缝合术;2020年2月1日,赵某某出院,出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,肺动脉闭锁,动脉导管未闭,卵圆孔未闭,三尖瓣关闭不全,右室发育不良。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,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,遂诉至法院,且看详情。

  患方观点

  原告认为:刘某在被告妇幼保健院建档立卡,按妇幼保健院安排定期进行各项检查,均未发现胎儿有任何异常。2019年12月9日预产期当日,经超声检查发现胎儿心胸比严重异常。被告妇幼保健院作为专业妇产科医院,发现胎儿心胸比异常应当予以进一步检查明确,如发现严重先天性心脏病应当建议终止妊娠,但其未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,匆匆行剖宫产手术,严重侵害知情同意权、优生选择权;胎儿赵某某出生后,先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,行两次开胸手术,但治疗效果、后续康复及生长发育均不容乐观,故提起诉讼。

  医方观点

  被告某医院辩称:赵某某系先天性疾病,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,其不应作为原告起诉;我院诊疗、筛查行为符合规范,未违反医疗常规,缺陷出生的产前诊断无法避免,赵某某不属于应当引产的情形,其有出生、治疗的权利。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  司法鉴定

  鉴定意见:2021年9月22日,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,认为原告刘某孕22+周及孕30+周时两次进行B超产前筛查,医方均未发现有明显胎儿心脏畸形,2019年8月9日排畸检查时未检见胎儿右房增大等情况,未做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,医方存在瑕疵;2019年9月29日二次筛查,医方自诉胎儿心脏未见明显异常,但该日B超检查报告单未见与胎儿心脏有关描述,未明确记录相关内容,B超报告二次筛查记录不规范存在不足;2019年12月9日B超提示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,但医方未给予超声心动图检查以进一步明确诊断,仅告知不除外胎儿心脏畸形,对其预后及影响未进一步详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,存在过错,故认为妇幼保健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该过错与赵某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,建议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。

  法院观点

  本院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;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本案属于缺陷出生损害赔偿,赵某某单纯的出生事实不应定性为损害,其所患先天性心脏病亦并非医疗过失导致,故赵某某并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,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,应起诉应予以驳回。原告刘某在被告妇幼保健院处建档立卡并定期产检,直至生产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赵某某。现经司法鉴定,妇幼保健院在孕22+周及孕30+周时两次进行B超产前筛查,均未发现有明显胎儿心脏畸形,在生产前B超检查提示胎儿存在先天性心脏病,妇幼保健院未进一步明确诊断,对胎儿预后及影响未进一步详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,存在医疗过错,且该医疗过错造成原告刘某无法了解胎儿存在的先天性缺陷,进而丧失据此选择机会,因此被告妇幼保健院侵害了刘某知情权及生育选择权,应比照原告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多支出的额外费用予以赔偿,即妇幼保健院应赔偿赵某某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等合理费用;同时,妇幼保健院未在原告刘某孕22+周即2019年8月9日检查出心脏畸形,其应赔偿刘某此后的检查、生产费用。综合鉴定意见书关于该原因力大小为轻微的鉴定意见,本院酌情确定为20%。

  判决结果

  2022年7月29日法院判决:被告北京市某区妇幼保健院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16438.01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1060元、护理费2120元、交通费2400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。

  笔者提醒

  1.出生错误侵犯了谁的权益?

  错误出生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,也即畸形患儿父母的出生选择权,因为医院未能在产前检测出胎儿畸形,让患儿父母错误选择了患儿的出生。对于患儿出生的畸形结果,并不是产前检查有过错所导致,是孕妇自身在妊娠过程中出现胎儿发育异常所致,所以患儿畸形并不属于医疗损害,不是这类案件所能主张的损害赔偿。

  2.如何认定损害赔偿?

  侵犯优生优育权或出生选择权,如何来界定损害赔偿呢?一般认为因为错误出生导致患儿父母教育、抚养较一般正常孩子多承担的费用为其损害后果,那么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这些应该纳入,但患儿如果因自身疾病导致伤残、死亡的后果,不应该纳入损害赔偿,因为这不是错误出生所导致的。

  3.患方应该如何维权?

  关于错误出生的损害赔偿,很多法院因为办理这类案件不够专业,导致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相差非常大,有的将患儿的死亡或伤残的损害后果纳入,有的医疗费都不支持,仅支持侵犯父母优生优育权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。根据林律师的司法实践,这类案例合理的损害赔偿,本案是最为合理、最为典型的判例,也即畸形所导致的医疗相关费用、精神抚慰金可纳入赔偿,具体到赔偿金额,都非常少;同时因为产前检查因医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,鉴定机构对产前检查漏诊等过错认定的责任比例都偏低;所以,此类案例走法律程序赔偿较少,不值得打官司,最好的纠纷处理办法是协商解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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